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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重大疾病保险 患病理赔却遭拒绝
法院释法说理 客户获赔付18000元
作者:颜洁 黄静  发布时间:2016-05-23 09:48:40 打印 字号: | |
  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生病做了手术却得不到相应的理赔——仙游的林先生碰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身边事儿:投保七年后患病理赔遭拒

  2015年,44岁的林先生因身体不适到福州的医院检查。经诊断治疗,发现是肾部病变,他随即办理了住院手续。在43天的住院治疗期间,林先生做了左肾切除。生病后,他的身体状况一落千丈,健康对他来说已不复存在。惟一令他欣慰的是,在2008年5月,他与某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其投保的险种为该保险公司推出的终身保险。被保险人为林先生本人,保险期间为终身,之后每年续保。

  林先生称,做完手术后,他觉得身体会好一些了,于是就在今年1月来到保险公司在仙游县的支公司,要求支付2倍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但仙游支公司以林先生条件不符为由予以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林先生诉至仙游县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

  焦点争议:患病情况未达到理赔标准

  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

  保险公司认为林先生的患病情况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虽然林先生进行左肾切除手术,但从现行重大疾病的理解,切除一个肾,并不会对人的健康、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大疾病险中的重疾标准条款不属于“免责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林先生则认为,他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业务员对自己称保险合同可以报所有的疾病,而林先生处于对保险和医学疾病没有认知的“弱者”地位,便相信了保险公司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现在林先生切除了左肾,在常人看来已经是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给其保险金。“我的肾脏没有了,意味着肾功能受损了,整个身体缺失了劳动力,怎么能说不是重大疾病呢?”林先生对此表示质疑。

  释法说理: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8000元

  “通常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制定者不仅将重大疾病限制性的解释为某几种疾病,往往还会对其列举的疾病再注释应达到何种程度,因此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理赔时,保险人要么以不是合同列举的病种,要么以没有达到其注释中的严重程度为理由拒绝理赔。”办案法官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就该案对双方进行了分析。“你们以林先生肾切除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绝理赔,这显然是不对的。”办案法官耐心地解释着,并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指着第三十条规定说:“你们看,《保险法》里写得很清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左肾切除符合重疾标准。”

  经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愿意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林先生18000元,而林先生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方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