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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陈建红 方敏生  发布时间:2016-03-11 08:26:59 打印 字号: | |
  3月9日,来自仙游县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陈女士走进仙游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法庭,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加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代替被告人小程的法定代理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据悉,当天旁听庭审的还有1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来自湄洲湾技术学校的30余名学生。

   被告人小程,1997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在其15岁时父母离异,小程跟随母亲生活。2014年年初,小程跟随老乡来到仙游,在一酒店当服务员。出于好奇,小程跟着酒店的同事一起尝试吸食毒品。2015年4月至6月期间,小程同舍友两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宿舍内吸毒。2015年6月5日,刚在宿舍吸食完毒品的小程等人,被前来例行检查的警察抓个正着。

   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但是小程的母亲在外打工,经办法官一直联系不上她。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仙游法院根据《合适成年人花名册》,邀请了仙游县法律服务中心干部陈女士,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

   庭审中,陈女士积极履行职责,现场安抚小程,帮助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并对小程进行庭审教育。在陈女士的引导下,小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真诚表示认罪、悔罪。法庭经过审理,接受了小程的认罪、悔罪表态,对被告人小程给予从轻处罚。最终,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小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是2015年年底仙游法院与仙游检察院共同出台的一项制度,主要是在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据了解,仙游法院与检察院共选聘了11位“合适成年人”,他们分别来自县妇联、团县委以及退休老师、干部。他们均符合五个条件:身心健康,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年人;在本地有固定居所的常住人员;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

   根据《仙游县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方案》,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由经办法官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征得其同意后,向选任的“合适成年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出庭通知书》,由其参加诉讼。

   “此次庭审是我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走出犯罪阴影、健康成长,提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经办人陈法官告诉记者。

    而陈女士也表示,在三八妇女节之际,作为妇联干部,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案件,感到十分荣幸,也更深刻体会到,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对失足少年的重要意义,今后一定会认真履行职责。

   庭审结束后,该院合议庭成员与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座谈,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对帮教失足少年,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成效显著。今天的公开庭对在场的学生也是一场深刻的普法教育,建议在今后审判实践中继续推广并完善这一制度。
责任编辑:方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