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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私收旅客被解聘 心中不服起诉被驳回
作者:方敏生 黄慧连  发布时间:2016-02-26 10:14:20 打印 字号: | |
  直达客车司机肖晓明(化名)私收旅客被发现,运输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辞退。肖晓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恢复工作岗位,并补发工资及补缴“五险一金”。日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肖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肖晓明系某运输公司的司机。2010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若肖晓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被告运输公司下发《运输纪律稽查规定》,规定在一年内(第一次违纪、违规时间起12月内)驾乘人员和站务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达3次以上(含3次),公司将依法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4月14日,肖晓明驾驶营运车辆自仙游往莆田,遇公司运纪稽查人员举牌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肖晓明强行闯关。为此,肖晓明被取消奖金2000元。2015年5月29日,肖晓明驾驶直达运营客车过程中,车上监控拍摄到肖晓明分三次私收4名旅客。5月30日,肖晓明分20次私收旅客29名。

   2015年6月5日,运输公司工会召开会议,研究肖晓明违纪的处理意见,决定与肖晓明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6月9日,肖晓明上交一份书面检讨,承认私收旅客,且自认属严重违纪,愿接受处罚。

   2015年6月11日,运输公司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肖晓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肖晓明未领取2015年5月工资4448.05元、6月份工资954.9元。

   肖晓明不服公司决定,向仙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仙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运输公司支付给肖晓明工资5300元,驳回肖晓明提出其他的劳动仲裁请求。2015年10月29日,肖晓明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晓明严重违反被告运输公司规章制度,运输公司解除与肖晓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运输公司支付所欠的2015年5、6工资共计5402.95元,驳回肖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方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