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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掉进废弃水井溺亡 谁来担责?
作者:方敏生 黄培添  发布时间:2016-02-26 10:12:48 打印 字号: | |
  芦苇丛中掩盖着一口废弃许久的水井,竟意外吞噬了一条鲜活的生命,谁该为这起惨剧买单呢?挖井人?出租土地人?还是土地承包经营者?

  日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仙游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系由死者自负30%的责任、挖井人负20%的赔偿责任、出租土地方负40%的赔偿责任、土地的承包经营者负10%的赔偿责任。

  1996年11月1日,仙游县游洋镇某某村(以下简称某某村)将从该村部分村民手中承租过来的土地转租给谢某某养鳗鱼,租期十年,从1996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1日,租金为每亩300元,每亩土地复耕押金1000元。之后,某某村依约收取了谢某某支付的土地复耕费。谢某某在承租的土地上挖了一口水井。1999年9月间,因受台风影响,谢某某的养鳗场被洪水冲毁,之后停止经营,将承租的土地闲置至今,造成芦苇丛生,井口完全被芦苇覆盖,而且对其挖的水井既没有填埋,也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或警示标识。

   2014年9月25日上午,农妇章某某在该地割芦苇时,不慎掉进水井溺水身亡。案发后,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死者家属将谢某某及某某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谢某某辩称,其与被告某某村的土地租赁协议已到期,并将土地交还某某村,某某村收取了土地复耕押金每亩1000元,应对土地进行平整复耕,故谢某某没有过错,因某某村没有尽到平整复耕义务,造成章某某死亡。

  被告某某村则认为,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割芦苇时掉进水井,溺水身亡,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谢某某挖水井,对废弃水井没有填埋,也没有设置防护标志,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出租给谢某某的土地系部分村民承包经营的,而且某某村已将土地复耕押金每亩1000元交给村民,因此某某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芦苇是典型的挺水植物,多年水生或湿生的高大禾草,多生长于池沼、河岸、溪边浅水地区。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芦苇丛生的地方必有水源,在该环境下作业可能存在危险,却没有引起重视,导致溺水身亡,具有过错,应自负30%的责任;被告某某村作为土地出租方,收取了谢某某的土地复耕费,合同到期后,却未将土地复耕,与章某某溺水身亡存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负40%的赔偿责任;被告谢某某擅自在农田里挖井,而且未设井台、井圈等安全防护措施或设警示标识,与章某某溺水身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负20%的赔偿责任;该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将土地出租给某某村,合同到期后,未及时要求某某村平整复耕,在某某村未平整复耕时也未对该土地进行平整复耕,与章某某溺水身亡存在因果关系,应负1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方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