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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出车祸 被帮工人应赔偿
作者:方敏生  发布时间:2015-09-29 11:23:56 打印 字号: | |
  帮朋友运东西路上出车祸,造成他人受伤,该损失由谁赔呢?近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中,因帮工人也存在过错,被帮工人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被告林涛从事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加工。2013年12月4日,原告陈甲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正三轮摩托车(该车系被告所有),从园庄往枫亭方向行驶,为被告帮工往枫亭承运不锈钢材料,陈乙搭乘陈甲驾驶的摩托车一起前往,当原告行至枫亭镇枫园路溪南村木材厂门前路段,遇路面其它交通情况,采取向右打方向措施避让时,未能谨慎驾驶,以确保安全,致三轮摩托车前部碰撞到路右边的树木,造成原告、陈乙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乙无责任。当日,陈乙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乙肢体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限为伤后120天。事故发生后,原告与陈乙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给陈乙医疗费等计185000元。

  原告认为其是为被告帮工运载材料,帮工人因帮工遭受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已支付给陈乙的赔偿款185000元,原告有权追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因帮工发生交通事故支付给陈某的赔偿款18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是有偿的,而非义务帮工;被告并不认识陈乙,陈乙是原告叫去的,至于原告为何叫上陈某乙一起去枫亭,被告并不知情;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是单方事故,应对陈某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被告无关。

  庭审时,证人陈乙出庭证明,陈乙是原告是朋友,通过原告认识被告。当天陈乙是原告叫去送原告的桌椅等家具,被告通过原告的电话叫其一起帮忙到枫亭拉不锈钢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帮工关系,被告将自有的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正三轮摩托车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原告驾驶,且原告系为被告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50%赔偿责任,即减轻原告50%的赔偿责任,故对于陈乙损失,原、被告应各承担50%责任。经审查认定,本案陈乙的损失总计163805.94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涛返还给原告陈甲81902.97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方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