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仙游县的吴女士,在丈夫病逝后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欲向公婆讨回亲生儿子的抚养权。
婚生孩子本应随父母生活,缘何孩子在公婆身边?吴女士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近日,仙游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孩子暂托公婆照顾
吴女士是仙游人,2011年与吴先生登记结婚,2012年2月生育一男孩。
男孩自出生后,就一直跟随母亲吴女士生活。然而,两个月后,吴女士因患有甲亢疾病需要接受住院手术治疗,只好将男孩抱到婆家,托给公婆代为照顾。
就在吴女士手术后不久,灾祸再一次降临这个刚组成的家庭。
丈夫吴先生被查出来身患白血病并已经扩散恶化了,几个月后因病去世。吴女士在伤痛之余,念及公婆丧子之痛,就在公婆的要求下暂将男孩托给公婆。
伤痛平息后,吴女士向公婆表示要自己抚养孩子。
但此时的婆婆曾老太太认为,吴先生生病住院期间,自己二老又要照顾患病儿子,又要照顾年幼孙子,吴女士却没有承担照顾责任,属于遗弃婴儿的行为,已丧失了监护权,因此断然拒绝吴女士的要求,双方的矛盾纠纷就此拉开。
抚养权之争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战争相持了近一年还是没有结果,2013年6月,曾老太太夫妇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针对该问题研究后指定,男孩由曾老太太夫妇抚养监护。
吴女士拒绝该指定,并找到村委会进行调解,然而由于双方分歧太大,都不愿意妥协而以失败告终。
最终,吴女士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婚生男孩的父亲已经去世,妻子吴女士是婚生男孩的法定第一顺序的唯一监护人,对孩子具有抚养、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曾老太太夫妇是法定的第二顺序监护人,在男孩母亲健在且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他们对男孩不能行使法定的监护权。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婚生男孩交由吴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吴女士自己承担。
法官:孩子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抚养
本案是媳妇和公婆因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第二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担任监护人。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