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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过期五天 未续保被判赔23余万
作者:曾荣汉  发布时间:2013-07-26 15:20:52 打印 字号: | |
  因交强险过期五天,投保人未及时续保,发生了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车主赔偿23万余,挂靠单位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免责。

  据悉,2012年8月18日晚,林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闽B***9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42县道自仙游大酒店往鲤城街道方向行驶,19日00时10分许,行经仙游县鲤城街道嘉瑞酒家门前路段,未能与前方原告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闽B***90号二轮摩托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仙游县医院住院住院治疗和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门诊,原告花费医疗费20437.5元。2012年12月17日,原告伤残等级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右眼视力无光感且不能矫正伤残程度属于八级,其面神经损伤后仍遗留口角向左偏、右眼裂增大属十级伤残。

  庭审中,林某认为,交警部门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不正确的。因原告蒋某醉酒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另外,林某还辩称,车子有投保,只是刚刚过期五天,未及时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对原告醉酒情况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之一,故对被告辩解原告醉酒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不予采信。因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外,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是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应与被告林某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林某赔偿给原告蒋某损失计237276元,被告某某公司负连带责任。
来源:福建法院网
责任编辑:颜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