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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官应该如何确定责任
作者:朱良回 曾荣汉  发布时间:2013-07-26 15:19: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年8月17日零时7分许,徐某驾驶闽BTxxx7号轿车自仙游县大济镇往仙游县鲤城方向行驶(按大济往鲤城方向,下同),行经8KM+50M路段,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察明前方路面的交通情况以确保安全,适遇相向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有卢某和王某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行经肇事路段,轿车前部在路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和王某二人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交警调查取证无法查明肇事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及事故成因,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主要内容除了上面的内容外,还载明相关证据:1、轿车车头严重损坏,前挡风玻璃破碎,前保险杆严重损坏;二轮摩托车前部严重损坏,前挡泥板损坏,左后视镜脱落。2、徐某已取得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卢某、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肇事时,从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51mg/ml,未达到饮酒驾车的临界值;从卢某、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分别为147.84mg/ml、185.34mg/ml,二人均属醉酒状态。4、二部肇事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均工作正常。

【焦点】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公安机关有时也会因事故现场被破坏等因素干扰而无法查明事故真实情况,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的焦点是: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评析】

  首先,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徐某驾驶闽BTxxx7号轿车自仙游县大济镇往仙游县鲤城方向行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察明前方路面的交通情况以确保安全,适遇相向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肇事路段,闽BTxxx7号轿车前部在路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故可以认定被告徐某逆行且超速,因此制造了险情。一般认为,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二轮摩托车一方虽存在无证且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但与本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应由轿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轮摩托车不承担事故责任。

  其次,从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来看。被告徐某辩称:其驾驶轿车自大济镇往鲤城方向行驶在路右侧车道上,速度在60-70公里之间,行至肇事路段,其车前方路面相向驶来一部二轮摩托车,速度很快,且占用其车前方路右侧路面,其感觉轿车有可能与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其想避开对方车辆,便将车驶往路左侧路面,没想到对方车辆也驶往路左侧路面,两车避让不及,致轿车车头与二轮摩托车在路左侧路面发生碰撞。被告保险公司提供对被告徐某的询问笔录,还申请法院调取交警卷中的原告与被告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徐某是为避让摩托车,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造成两车相撞,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任较小;而摩托车一方无证醉酒占道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具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关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可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不属于特殊侵权类案件,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仍然应当按照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可以认为,本案中被告徐某与保险公司如要证明其主张,应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证据,而保险公司所提供对被告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调取警卷中的原告与被告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无法证实徐某驾驶的轿车在发生事故前一刻行驶在路右侧车道上。故被告徐某与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被告徐某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都将取决于被告徐某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上。因本次引发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与其说以事实为依据倒不如说以证据为依据。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来看,结合本案证据,应由轿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轮摩托车不承担事故责任。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颜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