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地处海峡西岸福建省中部,木兰溪中、上游,素有“文献名邦”、“海滨邹鲁”之美誉和“家贫子读书”、“立世重诗文”之学风。全县辖1个街道、12个镇、5个乡,县域面积1815平方公里,占全市区域面积的43.7%,全县人口总数过百万。县境东邻莆田,西接永春、德化,南连惠安、南安、泉州鲤城区,北接永泰,东南濒临湄洲湾,毗邻天然良港秀屿港。仙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仙游法院)在海西战略发展过程中,善于把握时代机遇,谋求司法作为,助推跨越发展,取得了斐然成绩。自2008年以来,仙游法院荣膺“全国优秀法院”、“全省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五届蝉联福建省“十佳法院”和莆田市“文明单位”殊荣,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二次。随着仙游县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矛盾纠纷涌现,近年来辖区案件已突破万件。仙游法院现有在编人员121人,职工5人,2011年受理各类案件10693件,审执结10486件,同比上升16.39%和16.2%,结案率达98.06%,一线法官人均年办案数由2006年的72.25件上升为2011年的219件。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相对滞后的司法理念、运行机制以及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执行问题已成为司法矛盾的主要焦点之一。2011年,在执行人员配置仅有11人的情况下,仙游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20件,办结3553件(含裁定终结566件),案多人少,问题凸显。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执行积案与有限的民事执行资源之间的矛盾,民事执行方式应当进行相应的重构。为此,仙游法院不断深入探索法院主导下的民事执行体系新路径,充分发挥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效用,主动整合社会和法院现有的司法资源,构建多维立体的民事执行体系,对不同类型的执行案件进行甄选与分流,引导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努力破解执行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仙游法院民事执行体系的运行模式
诉讼是一种成本高昂、时间跨度长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国目前基层社会的诉讼当事人重视的是案件结果,是诸如“判了几年”或“赔了多少钱”以及“款项何时拿到”这样的问题,而不大关心这种结果的来历。[①]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救济方式,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保障和实现,其有效性关系到申请执行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执行难”、[②]“执行乱”长期困扰着法院。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上,仙游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总结本院在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充分调研,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符合辖区执行工作实际和特点的执行新思路,提出并逐步丰富了“二三四”整体工作思路,即运行两权分离的执行模式,抓好三个重点,建立四项机制。换言之,执行流程权限科学界定,运行执行决策权和执行实施权两权相分离的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抓好“健全组织、完善机制、强化监督”三个重点,建立并完善“执行联动、执行威慑、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四项机制,延伸民事执行权职能,构筑多维立体的民事执行体系,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一)执行流程权限科学界定,构筑执行指挥枢纽
效率和公正作为司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既相辅相成又相互独立。在诉讼不同阶段,司法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不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实质在于实现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其更倾向于追求效率,高效理应为其首要目标。因此,法院执行机构内设部门的职权配置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充分评估基层法院现有机构设置、执行案件数量、人员配置等客观因素,科学分配、合理配置执行权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以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够经济、高效地实现。[③]仙游法院因地制宜,科学界定执行流程权限,高效运行“分段集约执行”模式。
“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是将民事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以节点控制为主导,依据实施行为的性质细分为多个执行流程,重组、配置执行力量,每个流程安排专人负责进行集约管理,流程之间实行无缝式流水衔接作业模式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它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组程序群,包括执行启动、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执行异议审查、执行结案五个阶段。仙游法院通过在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局,以执行“清积建制”为突破口,分离执行决策权和执行实施权,[④]以“分权行使、集约执行、流程管理”为核心内容,组建由“案件启动”、“财产查找、查封”、“财产变现”、“综合结案”四阶段串成的执行流水线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彻底打破“一人一案包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⑤]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提升执行工作效率。
2009年12月,仙游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实施流程管理规则(试行)》。2012年5月,经院党组决定,对法院执行队伍进行“大换血”,从各基层及业务庭抽调7名年轻的干警从事执行工作,为执行工作注入新鲜血液,提升执行工作活力。执行局目前下设综合协调组、财产查控组、财产变现组、裁决组四个小组。其中,综合协调组是案件流转的枢纽,主要负责:案件的进出口把关、流程管理和统计工作。财产查控组行使执行实施权中的执行决定权(又称命令权)、财产调查权和控制权,主要负责:各种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与送达,执行财产的调查取证、汇总、查封以及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等。财产变现组行使执行实施权中的财产处分权,主要负责:接收和执行财产查控组转来的仍须继续强制执行的或已足额保全的案件,进行财产评估、变现及执行款项的兑付等。执行裁决组行使执行裁决权,主要负责:执行异议、复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仙游法院构建的分段集约执行模式,以分权制衡原理实行节点控制,上一环节工作未清的情况下,严禁转入下一工作环节,若下环节工作人员接受上环节未完成的任务,则下环节执行人员需自行完成上环节未完成的任务,并对该任务负责。同时,执行实施权中相对独立的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等事项,从执行局中剥离,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直至成交价款划回。在某种程度范围内,分权能够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执行局内各小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推进执行案件有效流转、高效执结。自运行分段集约执行模式以来,仙游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运行该模式后的首次大规模清理执行积案中,短短的一个半月,共查询身份证9356人次,企业登记3368件,个人存款9356人次,房产登记361件,地产登记4158件,查封或扣划存款526.83万元,房产73宗,扣押车辆5辆。若按照以往的工作方式,以上工作量至少需要一年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
(二)深化探索实践,拓宽执行路径
民事执行体系是为了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和价值,在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执行协助人以及其他执行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体系。民事执行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地实现当事人债权,并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了破解民事“执行难”和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就需要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民事执行权分段集约机制、民事执行联动机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民事执行和解机制和民事协助执行机制在内的民事执行体系。[⑥]为此,仙游法院以执行局为枢纽,以案件类型为切入,辐射构建了多种执行工作新方式以完善民事执行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构筑行政区域内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是民事执行的起点,构筑行政区域内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有助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仙游法院在认真总结历年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办案经费困难的情况下,拨出专款进行联动部门间的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建设,建立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搭建行政区域内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真正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2010年4月,仙游法院首先与仙游房地产管理中心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指定专人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查询、控制,及时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大幅度地减少了执行办案成本,缩短了办案时间,实现了高效执行的预期目标。
2.强化执行措施,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名社会人,要在这个社会生存和发展,必然要与相关主体打交道,以使自身获得更多的权利来发展自己。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由此而生,该机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容性、综合性,通过突出执行的强制性,切实提高执行的实效,凡是能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力的手段和措施都应被吸收到该机制中。作为执行主体,仙游法院主动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房地产管理中心等26家单位沟通,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强化执行措施,采取限制贷款、置产、出境、高消费以及公开曝光被执行人不良信息等手段,将被执行人推向责任的前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提高执行效益。2012年上半年,仙游法院通过媒体、乡镇宣传栏、法院公告栏曝光被执行人不良信息132人次,限制被执行人出境2人2件。
3.丰富和解内涵,更新执行和解机制。执行和解具有程序简便,经济高效等优势,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它能迅速地解决社会矛盾,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符合当下和谐社会的理念。仙游法院坚持严肃执法与执行和解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行和解执行、和谐执行、文明执行,不以简单机械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了事。同时,仙游法院要求每位执行人员务必将执行和解放在首位,坚持人性化执行,把执行和解工作贯穿执行全过程,灵活运用执行担保,巧妙利用当事人亲友关系,以劝促和,以情促和,以巧促和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促进执行和谐、文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4.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完善民事执行体系。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力量缺乏自我生存的土壤,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民事执行体系,必须依靠党委政府重视和推动。仙游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2009年以来,仙游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大对仙游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专门成立了“仙游县协助执行工作联席会议”,[⑦]建立完善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并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同时,仙游县党委及政法委通过督办案件等方式指导、参与法院执行工作。例如,中央政法委挂牌督办的信访人颜双平执行案件,多年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仙游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郑重亲自包案,多次召开执行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与仙游法院共同研究制订执行方案,提出化解措施,使该起执行信访老案成功执结,信访人表示满意并保证息访、息诉。
5.借助社会公共力量,突破特殊执行。“执行五难”中的应执行财产难动的主要原因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党政领导干预以及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仙游法院高度重视对此类案件的突破执行,实行“一把手”工程,逐案梳理该类执行案件,有的放矢地制定执行方案,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官参与重大执行活动,通过社会公共力量与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共谋多赢之策,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010-2011年,仙游法院共邀请人大代表协助执行120余人次,执结重大疑难案件83件;人大代表主动配合仙游法院化解执行案件360余件;仙游检察院协助化解涉及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22件,受邀参与和解执行12件。
6.依靠国家后盾力量,优化执行外部环境。公安机关具有一般国家机关所不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在当前执行环境和司法警察编制严重短缺(一些地方平均每个法院仅3人左右)的情况下,[⑧]若能强化公安机关在执行中的协助作用,便可有效地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优化执行外部环境。仙游法院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建议》,与仙游公安机关建立查控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重大案件出警协助执行、协助查处拒不执行裁决裁定行为等协助执行长效机制,为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解释、打击涉嫌“拒执罪”行为、维护执行秩序排除执行障碍。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仙游公安机关多次参与协助查处拒不执行裁决裁定行为,共对16位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有9位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力,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创新执行监督载体,提升执行形象
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必然会导致权力运行的腐败。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权力制约权力,权力监督权力。仙游法院坚持“以监督促执行公正、以监督促执行效率”的执行理念,不断探索法院内外执行监督的新方式,提升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
1.在法院内部,仙游法院根据执行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制定了《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各阶段皆须严格按照《执行案件程序流转表》执行,并进行电子系统录入和汇总,防止违规执行或权力“寻租”。同时,为了保障执行工作机制的顺畅运行,提高干警的防腐拒腐能力,仙游法院还专门成立了廉政监督员和廉政监察员制度。廉政监督员主要从法院内部各庭室中挑选,其工作职责为监督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廉洁情况,反映和传递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和建议等。廉政监察员则来自于社会公共力量,其主要职责为开展廉政指导,抓好廉政教育,提出廉政建设方案,完善廉政制度等。
2.针对外部监督,除设立廉政监察员外,仙游法院还从以下三个方面创新监督方式:一是积极邀请人大监督。为了使人大代表能够多角度地了解并全方位监督法院执行工作,自2007年以来,仙游法院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与执行人员共事1日,参与案件的调解、强制执行等,与执行人员、当事人面对面地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坚持以案释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依法主动接受法律监督。仙游法院通过加强与仙游检察院民行科的工作联系,对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逐案登记造册分析,主动邀请检察官参与、监督执行,融入执行工作,共同化解执行积案。[⑨]三是真心诚恳面对群众监督。长期以来,涉及执行信访、上访等不安定因素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仙游法院面对执行信访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处理的原则,实行三级联调机制,严格落实院长、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定期接访制度,努力化解矛盾。2012年上半年,全院共受理涉执行信访案件53件,已成功化解41件,化解率达77.35%,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个百分点。
(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延伸执行权职能
1.设立执行救助金。困难群体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对象,也是最需要文明司法的关怀与庇护。仙游法院于2007年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由政府每年从预算内拔出15万元资金,专门用于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严重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经合议庭讨论提出,报院领导研究决定给予及时执行救助。在清积过程中,仙游法院还主动协调仙游县财政部门划拨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对执行标的在5000元以下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小额执行案件进行提前垫付,垫付后若能执行到位,执行款将并入执行救助资金进行循环使用。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建设,2010年9月,仙游政法委和仙游法院联合制定了《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多方筹集救助基金,最大限度地保障特困群体的利益。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仙游法院共对52人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57.99万元,解决了一批困难群体的生活难题,成功化解了多起执行信访老案,实现了便民司法。
2.积极参与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法院相关信息进入征信系统将有利于社会各方充分共享信用信息,也有利于提高法院、工商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更有利于加强仙游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提高诚信意识和违约失信成本、防范信用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磋商和精心准备,仙游法院主动融入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征信系统建设,[⑩]参与录入信息包括:执行法院名称及代码、企业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相关信息等内容。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特别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坏财产的,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其不履行债务的信息将录入征信系统。
二、构筑多维立体民事执行体系的意义
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诉讼解纷功能,“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也”。[11]自仙游法院构筑多维立体民事执行体系以来,执行案件实现了良性流转,执行积案得到了有效化解,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该体系的构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实现科学化管理,解决“执行乱”问题
民事执行权的设置是以提高执行效率为初衷,更以提高执行效率为目标。仙游法院构筑的多维立体民事执行体系,打破了传统粗放单一的管理模式,实现了机构职能分工、资源集约管理、流程节点控制等科学化管理,即有利于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乱”问题,又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首先,在分解职权的同时,除了合理分配执行权限外,还将案件性质、案件执行地和执行人员执行便捷性相结合,推行专人专职,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增强执行人员专业能力,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其次,所有执行工作由执行局进行集约化管理和统一分配,注重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聚集效应,实现了三个重要环节的集中统一:统一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统一查封被执行财产、统一财产变现,避免了执行人员走重复路线,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最后,通过流程节点控制,强化了各个环节和节点的执行时限要求,对各类案件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执结效率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实现执行资源整合,破解“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意味着判决由应然转为实然的过程遇到严重阻碍,也意味着先前的司法活动——立案、审判、判决失去其应有的效果或意义,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利益诉求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可能沦为空谈,司法程序缺少“实现步骤”,停滞于“未完成”阶段。而诉讼不仅意味着纠纷能够得到合理的判决,也意味着纠纷主体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所以,法院的任务是化解当事人的纠纷,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仙游法院构筑的多维立体民事执行体系是一种灵活、高效、便捷的民事执行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社会秩序和诉讼体制的需求,其优势亦有利于快速实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仙游法院通过主动联合社会公共资源,寻找执行途径,依靠多方力量,多面化解执行难题,积极推动党政机关、社会团队组织等主体融入执行机制,建立多维的执行信息大平台。即拓宽执行路径,聚集社会力量,形成执行合力,实现将执行的解决向前推进、向基层转移的目标。
(三)实现阳光执法,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公开和程序是制约权力运行的重要机制。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权运行必须遵循而不能背离的刚性约束,与执行公开共同构成对民事执行权运行的直接制约。仙游法院构筑的多维立体民事执行体系,对执行全程的各个节点进行了细化,做到责任清晰、归责明确。每个执行案件从收案到结案都要经过“自我检查”、“专人检查”、“组织制约”、“领导抽查”四道关卡的重重审查,形成了一个全面、实时的内部监控体系,有力防止了权力“寻租”。同时,仙游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公开制度,落实释明告知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首先,主动向当事人公开执行过程每阶段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决定中止、终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其次,对于未执结案件,逐案向当事人发送《执行告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受理后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未执结原因;对于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下一步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切实维护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最后,所有案件流程均须进行登记并录入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与监督。执行程序的规范促进了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强化了执行程序的规范,执行公开和程序规范共同杜绝了暗箱操作,保障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执行工作的司法公信力,树立了司法权威。
(四)增强法院的执行能力,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受社会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纠纷日益膨胀,执行案件激增,有限的执行资源不堪重负。仙游法院构建的多维立体民事执行体系践行了“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一是通过优化配置、主动依职权执行,进一步实现公正和效率,打破以往偏重和依赖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困局,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加积极、准确、快捷地反映和落实人民群众的诉求;二是强化内部监督,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建立长效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规范监督管理,确保让人民群众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三是通过执行局的整合、协调,提供多样化的执行方式满足各种执行类型的不同需要,实现案件的合理分流,增强法院执行能力。仙游法院自运行多维立体的民事执行体系以来,大多数执行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分流与执结,大大缓解了法院的执行压力,提高了当事人对司法的满意度。
三、关于多维立体民事执行体系的完善
(一)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仙游法院构建的多维立体民事执行体系针对的是各类执行案件,但其更侧重于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结,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还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司法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积案的比例有所增加,执行处理难度大,反复清理和繁重的跟踪工作影响并制约着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对于此类执行案件,若处理不佳,则容易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容易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甚至易引发新的社会纠纷。目前,各地法院通常采取穷尽一切措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探索代偿制度,或者实施如仙游法院推行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但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结问题。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难以较为准确地认定、甄别,即使甄别之后,其退出时的裁决和退出后的监督、救济、复权时限等问题也亟待健全和完善。
(二)给予民事执行机构持续的推动力,促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完善
民事执行中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力量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各类行政机关等,但这些公共力量参与或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随意性较大。从实践来看,社会公共组织的参与意愿、参与方式、参与效果和民事执行体系的成功建立与发展均在于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强有力的推动。只有以政府为核心,统筹各类矛盾解决力量,依靠党委政府给予持续性推动力,积极培育各种执行力量,才能把执行的触角真正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排除执行阻力的干扰,合力解决执行的实际困难。一方面,可大量探索各种执行威慑、协助执行等执行措施以适应转型期纠纷解决的需要,从根本上预防减少执行积案的产生。另一方面,可促进执行威慑、执行联动、协助执行等执行行为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只有政府大力加强支持配合,强化协调运作,规范各种协助执行程序,制定各种奖惩、激励措施,确保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指挥有力、运行顺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难题。笔者希望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领导小组为支撑点,以综治平安为目标,通过司法实践的推动,促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完善,在司法过程中,引导、鼓励、规范、监督各类执行机制的发展,发挥其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三)构筑社会信用体系,[12]完善信息共享和传递机制
在我国,社会诚信系统尚未健全,社会必要的信息服务和公开机制存在一系列问题,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和手段有限,加之一些部门又不愿协助配合,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收集效率低、成本高、实际效果不佳。社会信息阻塞必然弱化国家执行威慑力,为当事人逃避执行提供有利条件,致使民事执行难上加难。因此,应考虑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传递机制,发挥信息的最大效用。换言之,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法院而言,既有利于执行人员快速查明债务人财产,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也有利于法院与各部门沟通协作,真正实现执行联动。对于当事人而言,经营者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的个人或企业的财产状况、信贷记录、司法记录以及违约违法记录等资讯,综合衡量交易对象的为人以及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古人云:“人无信不立”,被执行人也会因为威慑于该体系的建立而不得不为自己的利益而诚实守信,履行自身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实现执行威慑的作用。同时,在英国,信息开示制度的设计以司法适度干预为原则,并明确法院可以接近的信息种类,从立法上保障该制度不被滥用。[13]我国可借鉴该做法,在实现债权人利益和保障个人隐私的双重价值目标之间寻求平衡,明确社会信息体系的信息类型和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类型以及法院可以接近的信息种类,防止个人隐私遭受侵犯。
结语
综上所述,仙游法院构建的多维立体民事执行体系,在大力倡导强化基层法院执行功能的今天,对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仙游法院通过执行局的整合与协调,为纠纷解决搭建实现平台,构建案件执行流转程序,最大限度并高效性地实现债权,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案件的良性执行。当然,仙游法院有关民事执行机制构建的探索刚刚开始,更为深刻的反思和构建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我们期望通过强化民事执行分段集约机制、民事执行联动机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民事执行和解机制、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等一系列机制建设,实现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充分保障债权人与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
[②] “执行难”主要表现为“五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被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应执行财产难动,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五是特殊主体难碰。详见葛行军:《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69页。
[④] 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划分是以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和国家分权属性为依据,即依据执行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进行划分。详见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6页。
[12] 社会信用体系是指由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制度构成的信用评价和约束系统,包括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交易体系、征信体系、信用法律体系等内容。详见谭秋桂:《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民事执行难——兼论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载《法制日报》2008年11月30日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