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
(2013)仙执行字第823号
詹金福、陈雪晶:
你与申请执行人王峰声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负有申报财产的责任。现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逾期不申报,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2013年3月27日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