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徐某与几个朋友在某KTV唱歌,其间大概喝了半瓶的葡萄酒以及几瓶啤酒。之后有一个朋友要回家,于是徐某就开车送他回家。行经天桥下面的桥墩时,因车速过快,转弯时撞到天桥的桥墩,导致翻车。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朋友被撞伤且毁容。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徐某身上有酒味,经抽血检测,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检测为214.56mg/100ml,属醉酒驾车。庭审前徐某赔偿给受伤的朋友3万元,并取得谅解。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14.56mg/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特征,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