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被法院扣划执行,并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思来想去,觉得心有不甘,于是向法院起诉连带赔偿责任人,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在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经审理查明,朱某购买了一辆小货车,后几经转手,最后卖给了陈某,但其间均未办理买卖过户手续。2001年2月5日,陈某酒后无证驾驶该车,因占道行驶,与相同方向行驶的朱某武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武及其余两个被害人当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仙游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因交通肇事,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判决,陈某应赔偿给各受害人共计人民币171115.5元,朱某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受害人申请执行,陈某和朱某均拒不履行,2011年9月,朱某因福泉高速公路扩建拆迁房屋的补偿款被法院扣划执行,并于2012年10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朱某认为其所支付的费用仅是为陈某垫付,于是找陈某要求偿还赔偿款却屡遭拒绝。无奈,朱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返还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50200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朱某系连带赔偿责任人,且家庭经济困难,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其有权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多次与陈某沟通交流,从朱某经济状况、过错责任等方面做其思想工作,使陈某认识到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陈某同意分五期返还朱某代为赔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