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福建省某轻工纺织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挽回不少经济损失。由于公司濒临破产,张某自身的劳动报酬得不到偿付。于是,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仙游法院审理调解了这起法律顾问追索劳动报酬案。
2006年5月,张某受聘于福建省某轻工纺织公司行政部门,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不久,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官司缠身,张某便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长期参加有关该公司的诉讼,并多次为公司挽回各项损失金额达上百万元。但自2008年5月起,公司便一直拖欠张某劳动报酬,经多次讨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于2012年4月与张某达成协议,并立下欠条,同意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尚欠的劳动报酬款20000元。可约定期限界满后,工资款仍没得到兑现,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自身权益。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日里相处得还不错,矛盾尚有缓和的余地,立案当天便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同意在半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20000元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