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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作者:曾荣汉  发布时间:2012-12-03 11:44: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年12月30日,原告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某中学路段,与被告叶某驾驶属于被告李某的闽BN***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已支付给原告2000元。闽BN***3号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叶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林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诉称,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共计44695.13元,请求被告直接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被告辩称,本事故是原告主动撞击被告的,且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故只同意按照50%的责任赔偿。

  【分歧】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赔付?

  观点一: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死亡,肇事双方车辆都未投保交强保险,但未投交强险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应按民事侵权的一般原则,根据过错大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即由本案被告承担原告所有赔偿费用的50%。

  观点二:认为由于被告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应该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强制险赔偿之外,再按照责任比例,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本案被告方的肇事车辆闽BN***3号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目的就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将这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代受害人身上,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将要为肇事者的违法行为买单的局面,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故只有将这种风险仍判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才能彰显正义。

  再次,《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侵权责任法》将该条删去。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四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责任的不完善,使得大量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若发生事故,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再按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来源:福建法院网
责任编辑:颜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