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醉酒入刑,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有的司机认为在马路边倒车应该不属于驾车在道路上,那么到底醉酒后在路边帮人倒车,是否构成醉酒驾驶呢?今年4月,在仙游就发生了一起醉酒倒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近日,仙游县法院对肇事者李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4月20日,李某酒后帮妻子驾驶越野车倒车, 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附近碰撞停靠在路边的二轮摩托车, 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酒精浓度检验,李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90.79mg/100ml, 属醉酒驾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月8日,李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 李某已赔偿摩托车车主38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血样检测乙醇浓度为190.79mg/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特征,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系酒后从家中被叫出,在帮其妻倒车的过程中碰撞到停靠在路边的摩托车,案发后能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本案主要涉及到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而言危险驾驶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首先,路旁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其次,李某倒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再次,机动车不管是前进还是后退都处于行驶过程中,且倒车亦属于机动车驾驶执照考试科目的内容,所以李某帮妻倒车的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综上,李某的行为已具有侵犯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危险,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本质属性,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