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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载人出事故 驾驶员还应担责
作者:曾荣汉  发布时间:2012-11-27 18:47:13 打印 字号: | |
  如今搭顺风车已是家常便饭,尤其在农村,可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或补偿?

  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偿载人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2012年2月25日,摩托车驾驶员游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无偿承载林某,自龙华往306省道方向行驶在路右侧,行经肇事路口,未能谨慎驾驶,遇前方张某驾驶自己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自路右侧路口驶出并左转弯时,临危采取避让措施不及,两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和驾驶员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游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者林某没有任何责任。还了解到两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均未投交强险。  

  游某本是出于好意才让林某搭车的,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坐上了被告席。他觉得自己很冤枉,“我让老林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他搭车的”。在庭审过程中,受害者林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游某的诉讼请求,只请求张某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给林某损失6897.1元。

宣判后,法官认为虽然本案中受害人林某自愿放弃对驾驶员游某的诉讼请求,但是这种无偿载人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审判中不能过分打击好意者的积极性,也应鼓励市民心存好意,多做好事。无偿载人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驾驶员和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违社会公平和良知,因此在法律上应保护驾驶员这种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酌情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补偿。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意味着受害者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我们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驾驶员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驾驶员减免责任。
来源:福建法院网
责任编辑:颜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