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12日,已有83岁高龄的陈某某先后两次到某派出所报案称:某日下午15时多与16时多,其在自己家门口和家中先后两次分别被第三人林某某殴打右太阳穴和右手,以及掴了头部二下。接受报案后,经调查,被告(派出所)认定第三人没有殴打原告,认为原告的报案违法事实不存在。遂于2012年6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对原告的报案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于2012年7月9日向所在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告知书》。
[分歧] 关于原告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否受理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的治安案件,经审查如违法事实不存在,说明案件涉及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因此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故本案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对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本案原告报案时称被第三人殴打,属于治安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对原告的报案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机关的任务是追究、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不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这里的“应当”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受理并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违法事实是否存在等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是对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而并不是对受理条件的规定。原告陈某某先后两次的报案均称被第三人陈某某殴打,被告对原告的报案应及时依法受理,在调查结束后,如认为违法事实确实不能成立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