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交通肇事者经亲人规劝后,在其逃逸近3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取保候审。经公诉机关起诉进入审判阶段后,因其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被逮捕。仙游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陈某芳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介绍,2008年12月19日,陈某芳无驾驶证驾驶轿车撞到被害人陈老太,造成陈老太当场死亡。肇事后,陈某芳驾车逃离现场。
2011年10月20日,陈某芳经亲友规劝后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今年1月6日,仙游县法院受理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后,经办法官多次电话传讯陈某芳和通过其胞姐通知其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和传票,但其胞姐称陈某芳在仙游山区打工,而其自己称在云南打工,未能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1月16日,陈某芳在接听法官电话时,称其已到达厦门机场,回仙游后即到法院报到。之后,陈某芳及其胞姐均不接听法官的电话,杳无声讯。
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早上8点,法官就接到陈某芳的电话,称其在法院门口,要求法官接待。法官接到电话后,就为其办理了继续取保候审的手续,并向其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材料,传唤其在2012年2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仙游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2月14日下午,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十多人在第三审判庭一直等候到下午4点半,8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家属)及2名委托代理人情绪激动,而陈某芳仍未到庭,无法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经办法官向院领导汇报后,仙游县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同月20日,陈某芳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仙游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某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应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陈某芳不服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主审法官认为,陈某芳虽然在其亲友规劝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取保期间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以逮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陈某芳虽然能自动投案,但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