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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出招巧调建筑合同纠纷

作者:林少军  发布时间:2012-08-08 17:33:21 打印 字号: | |

消防工程修建完毕且验收合格,工程余款却迟迟不肯交付,原告一气之下诉求全部工程款,被告矢口否认,双方均无证据,法院巧调解,助力双方握手言和。近日,仙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洪、王某忠、黄某明、林某春四人合伙经营超市,2008113日,被告黄某洪代表合伙体与原告公司的代表人陈某华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一次性包干90000元,为被告经营的超市修建消火栓系统,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又口头约定增加修建喷淋工程系统,200991日,该消防项目经消防验收基本合格,被告也将该工程接收后投入使用。同年10月,讼争超市以决议解散为由被仙游县工商局注销。因工程款纠纷,原告于2010年以四被告未支付分文工程款为由,诉请四被告返还欠款共计人民币23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鉴定,讼争超市的喷淋工程总造价为132043元,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支付分文工程款及其修建喷淋工程的工程量是多少。被告林某春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出庭的其余三被告均辩称其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原告违反了诚信原则,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仅提供双方经手的部分发票共计人民币161000元,从表面证据来看,尚欠多少工程款,不得而知。对于被告提供的发票,原告仅对其中的20000元发票存在异议,对其余发票并未持异议。

  合议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工程款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致无法查清事实,原告的质证意见与其诉状中所说的被告未支付分文工程款的事实描述存在矛盾,且四被告作为股东未全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案件陷入疆持阶段。因此,合议庭及时转换办案思路,先后三次召集到庭的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有针对性地下大力气,围绕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双方的举证责任分担、对证据的采信等进行耐心的调解,从和谐、稳定、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分步、多次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原告放弃对未到庭的被告林某春的诉讼请求,其余三被告当场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元。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经办案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使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来源:福建法院网
责任编辑:颜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