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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亲家好缘分,借贷纠纷却滋生
作者:林金东 颜敏珊  发布时间:2012-08-08 17:30: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陈贞(化名)诉称被告黄位(化名)因儿子黄小超(化名)要去新加坡需资金担保,于20108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期限半年,该借款直接存入由陈贞代为被告办理的银行存折,密码和存折由陈贞留存,但借款逾期后黄位却通过挂失后取走户头存款拒不偿还借款。故请求依法判令黄位偿还给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9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仙游法院经审理确认:20108月间,被告黄位因儿子黄小超要前往新加坡需要资金担保,在与原告陈贞协商后,陈贞同意出借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口头商定后,应原告要求,在被告通过他人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由原告保管后,原告于201089日代为被告办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黎明支行的一本通存折,然后原告将自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卡内存款转账人民币150000元到上述被告的一本通存折内。该一本通存折和密码、被告的身份证由原告留存,但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逾期后,被告却通过挂失后取走该一本通存折户头150000元存款,后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讨,但被告至今拒不偿还该借款。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的15万元借款本息负偿付责任。   

法官后语: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原告的儿子是被告的女婿,双方是亲家关系。原告的儿子与被告的女儿在案发时均在新加坡留学。在此期间,被告的儿子也想到新加坡劳务出口,但据当时政策,在外出到新加坡劳务出口时需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原告因被告基于双方是亲家关系的前提而答应为被告的儿子去新加坡劳务出口提供资金提保。原告为了资金安全起见,在借给被告15万元担保金时约定虽然是以被告的名义办理存款证明,并由银行机构出具被告具有相应的资信证明,但该款存款证明原件由原告自己保款。在该资信证明办理完毕后,原告的儿子与被告的女儿在新加坡因情感的事情而发生情感纠葛,被告认为自己女儿与原告的儿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认为自己女儿吃亏,遂产生通过非正常手段取走原告该笔款项以对抵其女儿应情感破裂而产生的损失。被告利用时间差,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逾期后,被告却通过挂失后取走该一本通存折户头15万元存款。之后原告通过电话催讨,被告在电话中也相应承认了该款项,但将不予以还款的理由推拖于原告的儿子与被告的女儿之间情感纠葛尚未了解。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婚姻而建立的亲家关系金钱纠纷。双方在发生纠纷之前相互之间信任度非常高而忽视了应有的证据防范意识,也是一起对现代法治中诚实信用原则一种鞭策。警告公民,在双方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而仅持有对方交付的以债务人名义开设的存款存折或银行卡时,并不一定说明自己已实际掌握、支配该存款或说明义务人已履行相应的义务,要预防对方通过银行的挂失而取走款项的可能。

 

 

来源:福建法院网
责任编辑:颜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