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不相识的被告人郑阳与陈明各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同向行驶,却因小事双双获刑。近日,仙游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阳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陈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12月13日19时许,曾因犯罪出狱未满五年的被告人郑阳从仙游县赖店镇西埔村驾驶摩托车,途经郊尾镇梅塘路段时遇上同方向驾驶摩托车的陈明,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郑阳认为陈明故意用摩托车挡着他,于是质问陈明,双方引起口角后互殴致双方受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郑阳、陈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案发后,郑阳与陈明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二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各自承担,被告人陈明一次性再补偿给被告人郑阳人民币8千元。
法医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阳、陈明因琐事各自故意伤害对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郑阳具有累犯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阳及被告人陈明均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