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日受理了一起储户状告银行、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被他人冒领所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该院起诉称,2010年8月4日,其在乘车回仙游途中,银行卡被同车乘客骗走,银行卡密码也随之泄露。原告在下车后马上到银行挂失,但银行已下班。原告随即自18时10分起至18时18分,连续拨打8次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请求办理挂失业务,但在电话转人工服务办理挂失业务时,一直没有接听。同日18时19分,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从柜员机领走20000元。原告认为,其作为储户在银行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原告在银行卡丢失后即申请办理挂失手续,但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打通后却一直无人接听,致原告存款被冒领。银行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负全额赔偿的民事责任。
此案诉讼标的额虽不大,但属较为特殊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该院民二庭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