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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
作者:吴丽、何冠荔  发布时间:2010-05-20 15:49: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红豆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农历8月初,被告人郑某在西苑乡广桥村向他人收购两个红豆杉树头。同年91612时许,被告人郑某雇用他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将两个红豆杉树头运出待售,途经西苑林业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该两个树头经鉴定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而向他人收购,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鉴于被告人郑某能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仙游法院
责任编辑:郑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