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红豆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农历8月初,被告人郑某在西苑乡广桥村向他人收购两个红豆杉树头。同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雇用他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将两个红豆杉树头运出待售,途经西苑林业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该两个树头经鉴定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而向他人收购,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鉴于被告人郑某能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