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仙游县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仙游县某食品公司与“东南歌王”苏某的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双赢的庭前调解协议。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公正妥当的处理方式都表示赞赏。 2004年5月,仙游某食品公司为扩大企业规模,拓展产品市场,增强广告效益,与曾获得“东南歌王”称号的苏某签订形象商标广告合同,自2004年5月起至2008年5月期间在其生产的食品、饮料、罐头等32种产品的包装物和广告中使用苏某的个人形象照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苏某的个人形象照片仍然出现在该食品公司的广告和包装物上,经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的合法不受侵犯,苏某将该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逾期使用其肖像的违约金。 仙游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民二庭法官发现苏某现在北京拍摄电影和电视剧,而该食品公司又是当地的龙头企业,不及时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企业信誉,也不利于企业生产发展。正在为难之际,办案人员及时捕捉到了双方均有协商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于是见缝插针,通过数次电话沟通协商,向该食品公司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使该食品公司在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认识到自己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经苏某同意继续使用肖像已经构成违约。在经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促成双方达成了双赢的庭前调解协议,至此“案结事了”。